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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中国第一起比特币刑事案件看虚拟货币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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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中国第一起比特币刑事案件看虚拟货币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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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金融家》2015.03.26 14:55

文/吴崇攀李世伟李汉生

虚拟货币的监管不能太严,要防止有真正潜力的创新被扼杀在襁褓中。 同时浙江比特币诈骗案,我们也要警惕这一新事物带来的新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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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0月26日,比特币交易平台GBL突然以被黑为由“跑路”,高管全部失踪,3000万元巨款被卷走,给用户造成直接损失超过2000万元. 当年12月2日,浙江省东阳市公安局在其官方微博上宣布,GBL的三名主要负责人已被抓获,国内首例比特币交易平台诈骗案进入司法程序。 这是中国司法机关审理的第一起比特币刑事案件。

这个案例表明,完全不受监管的比特币存在着无法自行解决的风险和缺陷。 因此,政府权力的适度干预对其健康发展是有益的,也是必要的。

美国是比特币应用最早、应用发展最多的国家。 为了防止可能遏制技术创新的监管政策,监管部门并未完全否定比特币的货币属性,其对比特币的监管主要是从反洗钱的角度出发,防止其成为洗钱工具罪犯。 国家对虚拟货币监管政策的制定起到了示范作用。

2013年12月5日,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发布《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以下简称作为“通知”),明确比特币是一种“网络虚拟商品”,而不是一种货币; 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开展与比特币相关的业务; 比特币互联网站点及相关机构必须履行反洗钱等义务。

《通知》的发布,短期内造成国内比特币价格大幅下跌,但长期来看,由于投机行为,比特币价格存在较高的泡沫风险。 有助于排挤后续投资者,减少投机,有利于比特币作为货币的应用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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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特币可能不是虚拟货币的最终形态,其互联网属性对传统货币的颠覆意义才刚刚开始。 虽然遇到了很多现实的“瓶颈”,但比特币在提高支付安全、降低成本、消除国际贸易壁垒和管制等方面的逻辑是符合世界货币发展方向的。 因此,对其监管不宜过严浙江比特币诈骗案,既要防止具有真正潜力的创新被扼杀在襁褓中,同时也要警惕这种新事物带来的新的犯罪手段。

监管难题

从各国对比特币的监管实践可以看出,目前虚拟货币的监管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监管缺乏法律依据

目前,各国只是以声明和文件的形式表达对虚拟货币的态度或监管政策,尚无国家在立法上取得重大突破。 在中国,在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下,监管必须以法为本。 没有法律依据,监管行动的有效性和影响力非常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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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实际操作存在困难

目前,各国对虚拟货币的监管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 一是作为资产征税,二是要求相关服务人员依据反洗钱法履行反洗钱义务。 在中国,开展这两项工作的条件尚不具备。

单一国家监管不太可能奏效

理论上,一个国家无法从技术上禁止比特币,因为该国无法阻止人们在电脑上下载比特币钱包或挖矿客户端进行挖矿。 另外,即使比特币消失了,也无法阻止其他虚拟货币的产生,因为比特币具有很强的可替代性,只要稍微改变一下算法就可以产生新的虚拟货币。 事实上,虽然一些国家明确禁止比特币在本国的应用,但对比特币在世界范围内的应用和发展基本没有影响,只是迫使本国的虚拟货币交易转入地下。 因此,单一国家出台政策对比特币的影响非常有限,需要各国共同行动。

破解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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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虚拟货币的监管应分阶段进行。 基于比特币在我国的使用情况,现阶段监管应从反洗钱入手,积累监管经验,条件成熟时扩大监管范围。

正确定位虚拟货币并以立法形式确认

首先要明确虚拟货币的属性。 虚拟货币不仅是商品,在一定范围内还充当货币。 认可虚拟货币的货币属性,相关支付、结算、托管等行为可在阳光下进行,更有利于监管; 然后上升到立法层面。 可以先颁布部门规章或行政法规,然后在适当的时候上升到法律层面。 只有在法律的保护下,才能确保监管行动得到有效实施和发挥。

虚拟货币反洗钱对策

首先,明确虚拟货币反洗钱义务主体,建立登记制度。 反洗钱义务主体包括虚拟货币交易平台或网站、提供虚拟货币与法币兑换服务的机构、接受虚拟货币支付的电子商务平台以及提供其他虚拟货币服务的机构。 从事虚拟货币相关业务的机构应当在相关监管部门登记或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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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建立与虚拟货币交易相关的身份认证、交易审核、交易报告制度。 虚拟货币服务提供商需要注册和验证客户身份信息。 通过推广数字证书或电子签名,可以加强对用户的身份认证,提高网上支付信息的真实性。 建立交易审核制度和报告制度,记录虚拟货币交易信息、客户使用的IP地址等,确保交易可追溯。 建立虚拟货币支付交易自动报告制度,要求义务主体建立大额虚拟货币交易和可疑交易识别指标,做好关联账户分析,利用数据仓库和数据挖掘技术进行关联分析对海量交易信息进行可疑交易识别。 行为,向反洗钱监管部门举报。

再次,建立私钥托管制度。 在国家法律有安全保障的情况下,可考虑建立由政府部门牵头的私钥托管制度。 当反洗钱监管和刑事侦查需要时,政府托管机构可以使用私钥解密虚拟货币交易信息。

最后,制定违反虚拟货币反洗钱义务的处罚条款,通过震慑达到预防犯罪的效果。 处罚内容应当包括: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关闭、禁止高管人员执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加强国际监管合作

各国应加强沟通,就虚拟货币的一些基本问题,如虚拟货币的属性、监管原则、应对犯罪的策略等进行讨论和研究。应通过多边和双边公约和条约,加强领域合作。反洗钱。 国际合作,具体包括:反洗钱国际情报交流与共享、证据收集和刑事司法诉讼合作等; 应利用国际法在效力上优于国内法的原则来限制相关国家保密法的适用范围,即通过规范客户隐私的边界,使执法机关能够利用提供的洗钱线索被虚拟货币服务商作为侦查线索和起诉证据。

(作者单位为中国人民银行海口市中心支行)